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結構調整,自107年度起正式上路,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則按20%稅率課稅;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則其營利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以下者,則可先行適用該年度所得稅之優惠稅率,但經國稅局核定後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仍應按稅率20%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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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