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06年度盈餘未分配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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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員林稽徵所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惟因該盈餘屬106年度盈餘而非107年度盈餘,如未分配仍應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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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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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