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內容繼續使用時,應另行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該修改後的契約,係屬申報雙方另一次的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則應另行貼花。且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因此原契約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但如果經買賣雙方撤銷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再持憑未經修改的原契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則契約內容相同,並無另一次的契約行為,就不需另行貼花。

  

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