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免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如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因該房屋之移轉非屬契稅規定的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所以免報繳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配偶一方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不動產,房屋部分雖可免報繳契稅,但土地部分仍應先向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