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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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將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強化中小企業研發能力並提升國際競爭力,「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之1及第6條業經行政院增修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員林稽徵所說明,前揭辦法第5條之1增訂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活動,除委外研究發展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第6條增訂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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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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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