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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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一)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二)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之情事者;是類案件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首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蕭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300

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