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結清後領回之剰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即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工作年資之員工,應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已無其他支付義務,而該帳戶仍有剩餘款,營利事業因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領回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應於領回當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劉課長美玲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