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遷出後再遷入,需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未供出租或營業等情形,戶籍登記是必要條件,如戶籍遷移,即使實際仍居住於該址,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回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自次年度才能適用。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