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25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8年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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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惟今年107年9月22日適逢假日,延至107年9月25日為核准當年地價稅優惠稅率案件適用的最後申請日。納稅義務人如係於今年(107年) 9月25日之後才提出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次年度(108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