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無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辦理不動產繼承時,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於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後,至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繼承土地及房屋辦理查欠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嗣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