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先購買土地,完成登記起1年內,妻出售原有土地,可按一生一屋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土地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始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考量民眾換屋先買後賣情形甚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放寬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