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農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但為減輕農民負擔田賦自76年起停徵。如果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則依實際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如果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如經查獲農業設施或農舍有增建、鋪設碎石、泊油、水泥、或變更使用情形、構築假山、池水、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或整地開發高爾夫球場使用、違章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停車場、砂石場……等等,就不符合農地農用之規定,要改課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在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是土地嗣後如果恢復農用或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等,請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課徵田賦,對地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按111~118、123分機轉接第一股,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