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務必辦妥報廢手續,以免被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面臨報廢時,隨意棄置路邊,又忘記到監理機關繳回牌照完成報廢手續,因而仍會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車輛報廢除應將車體交給合法回收廠商處理外,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而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報廢前1日止,若未繳回牌照,又將牌照提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含路邊停車、停車格等)被查獲,會被處以全年度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罰則不輕,車主不可不慎。

 

該處籲請車主特別注意,報廢車輛請記得務必要將車體交給合法的回收廠商處理,並將2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7-10-3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