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之際移轉土地應注意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移轉訂定契約日在99年12月31日前,倘該筆土地明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應注意申報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 例如王先生於99年12月29日訂立契約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該筆土地9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10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00元。 倘王先生於100年1月28日申報土地現值,因已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以10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00元為移轉現值,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