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申請並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請注意自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要將戶籍任意遷出,以免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民眾,該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或戶籍遷出等情形〉者,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重購土地於5年內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務必要注意其管制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0-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