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不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用地」於移轉時不一定能免徵土地增值稅,須是符合要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能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換言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財政部函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因此,倘欲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須同時符合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其計劃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倘如都市計畫書僅載明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為重劃,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若需申請減免,請先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原臺中縣21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仍在原區公所申辦,申辦方式請逕洽各該區公所,原臺中市8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土地增值稅免徵之適用。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0-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