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8/10/31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轉2752~2757、2762~2767中壢分局:4515111轉202~218大溪分局:3800072轉111~122楊梅分局:4781974轉102~109蘆竹分局:3528671轉122~128 更新日期:107-10-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