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出資興建房屋,想把房子贈與子女,聽朋友說在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為其子女,就可以不用繳納契稅,來電詢問是真的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如以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所以,陳先生子女如經建造中途變更為起造人,實際上則係受贈取得房屋,按契稅規定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並提醒有此類案件民眾要記得依限申報,以免逾期被加罰怠報金,如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7-10-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