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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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重購合於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且該筆重購之土地屆滿五年,如再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該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的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重購退稅之土地,應遵守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等規定,否則,將被追補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10-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