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7月起營業人不得以出租人為抬頭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售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租賃房屋繳納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期別為107年7月(含)以後,不能再以買受人為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取具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之期別為107年7月(含)以後,如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名義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上述情形者,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以免影響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股 呂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轉300

更新日期:107-10-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