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交易所得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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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並出售者,經扣除原始購買土地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應稅之「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出售予第三者,則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個人合夥出資購地,並以其中一人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嗣後出售所獲利益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之利益屬「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局近日查獲甲君與友人乙君出資購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君,嗣後乙君出售該地致甲君獲利5,500萬元,甲君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2,200萬元,並處罰鍰1,100萬元。&該局特別呼籲,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個人如有漏報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之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而受罰將得不償失。&(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