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時應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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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例如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等,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日後轉讓或變更用途不符免稅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將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情形而未申報繳納貨物稅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補繳貨物稅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蕭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300

更新日期:107-10-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