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捐贈不動產與經衛福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福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輕醫院租稅負擔,提高配合意願,達到醫療法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之目的,財政部核釋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無須課徵印花稅。但前開土地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0-2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