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轉帳納稅案件因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於補徵時應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黃先生來電詢問辦理轉帳納稅後,如果因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另行補單催繳,是否可以免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案件,如轉帳繳納通知確已送達納稅義務人,依該通知所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預留存款,屆時如有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情事,稽徵機關應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