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擔任溝通與協調的角色,立場獨立超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不久前接獲納稅者申請協助,其因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致逾繳納期限未完稅,嗣後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案經納保官調閱相關卷證資料,發現該納稅者戶籍地已拆除,繳款書送達過程有瑕疵,於是積極協助民眾提示相關事證,終使原罰鍰處分撤銷。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乃居於超然獨立地位,對於有利之事證,將協助納稅者舉證或自行為必要之調查,以維護納稅者權益。另該局納保官亦接獲數件法令事實明確之案件,經向納稅者說明課稅或違章事實及適用之法令依據後,雖未達納稅者預期,但也能獲得其理解,並如期完稅或繳清罰鍰,未再提行政救濟。

  稅務局表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0-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