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核准後重購地5年內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否則將追回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之自用住宅房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如列管期間內將戶籍遷出或有供營業、出租、移轉(含夫妻贈與)等情形,將會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近期在進行「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時,發現有民眾未逾5年管制期間即將戶籍遷出或出租予公司營業使用等情形,導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被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經核准後,5年內該重購地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民眾務必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0-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