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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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私人間買賣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每股成交價格」欄位應如何填寫,是否依「股票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
      本局說明,有關「每股成交價格」之填報,既不是按股票面額,也不是按公司淨值填寫,而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也就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
      本局進一步表示,買賣雙方若按股票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倘股票實際成交價格大於股票面額或公司淨值,即有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在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注意,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嬋娟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7-10-1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