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作自用住宅使用,地價稅可合併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最近購買大樓同一樓層2戶房屋,因單戶坪數太小,所以將相鄰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因戶籍僅設立在其中1戶,詢問另1戶住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之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以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0-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