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法中有關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登載。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或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登載方式,與廢止徵收發還土地相同。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10-1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