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農舍是否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以為自建農舍應該免徵房屋稅,其實這是誤解,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己使用之燻菸房、稻榖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房屋稅;另外一般供人居住之自用農舍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鄉親,如果您的房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減免,而使用情形若有變更如供營業、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確保您的權益。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