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本業以外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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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最近查核甲化工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中列報其他費用,其中1筆為異常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裁處的罰鍰30萬元,另1筆為交通違規罰鍰4,000元,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遂將該2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要特別注意,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張惠蘭
電話:(04)23051111轉6208

更新日期:107-10-1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