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張貼日:2018/10/05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公司申請停業,還須辦理結算申報嗎?該所指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依規定仍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除補稅外,尚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 05-2062141轉100 更新日期:107-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