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無法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換句話說,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不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的申請。

  該局說明,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的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持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該法定空地不只提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已,亦可計入建蔽率,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而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仍須繳納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