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對方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可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繳印花稅。但以票據支付者,收據上如註明付款銀行名稱及支票號碼,可免貼繳印花稅,否則即視為銀錢收據,未貼用印花稅票仍會受到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查詢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317、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0-0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