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申請查對更正需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欠稅人於移送執行後才申請更正,更正後如仍有應補稅額,不會重新發單,而且仍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
      本局舉例說明:陳小姐因欠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76,500元及滯納金11,475元遭移送強制執行,事後陳小姐電話詢問國稅局,國稅局向陳小姐說明因她與哥哥重複申報扣除扶養年滿70歲父母免稅額,未予認列核定補稅。經陳小姐與哥哥協調後,同意母親的免稅額改由陳小姐列報,更正後應補稅額降為38,250元,因已逾滯納期間仍應加徵15%滯納金5,737元,陳小姐已繳清應補稅額及滯納金共43,987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收到稅單逾期未繳,依規定每逾2日應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釋,已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雖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不會再重新發單,亦即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15%滯納金。
      本局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稅單時,切勿置之不理,如發現錯誤,得於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並即時按查對更正後稅額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更新日期:107-10-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