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醫療院所如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裝置假牙、醫美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等收據,均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醫療院所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10-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