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和解筆錄應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不需繳納印花稅,但是以雙方在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則需繳納印花稅。

財稅局說明,法院判決書不是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所以不是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但是,雙方在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所以,當事人持該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07-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