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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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他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汙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劵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欲適用上開土地稅法第18條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今年適逢中秋節連假延至9月2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如未申報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將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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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