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舉辦售票或收費之迎新舞會或演唱會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學年開始,學校社團為迎接新鮮人,學生團體辦理售票或收取費用之迎新舞會或演唱會,應於舉辦前向該局所屬各分局辦理娛樂稅臨時公演報繳手續,否則將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如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可免徵娛樂稅,但應於舉辦前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