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54條罰鍰倍數業經修正為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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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原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其處罰鍰部分,業奉 總統99年1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111號令公布修正為3倍以下。
該局表示,凡經申請核定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減免徵地價稅土地,於適用或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逾期申報者,則有上開處罰規定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