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車輛違規行駛道路,仍以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車輛長期借朋友使用,因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如行駛道路發生違章情事,是否應該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未稅車輛違章行駛道路,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繳本稅外,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如仍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0-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