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退土地增值稅,節稅有撇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表示:一般民眾可能知道每人一生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卻可能不知售屋再購屋可以退還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換屋要辦理重購退稅須符合以下條件: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

不論土地出售後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再出售,要在2年內。

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重購之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合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合211.75坪)。

舊屋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方能退稅。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必須在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土地,始可適用。

重購土地退稅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上重購退稅之節稅撇步,民眾請多加留意,別讓自身權益睡著囉~~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