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催繳繳款書,逾限未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補發的繳款書,若未依限繳期限繳納者,每逾2天會被加徵稅額1%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稅額15%的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催繳繳款書會寄到戶籍地址,寄存郵局未領取,仍然發生送達效力。如果未居住戶籍地者,可以向其所屬分處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或至該處網站線上申辦繳款書以電子方式傳送,以免收不到稅單,延誤繳納,徒增困擾。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0-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