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變更後如仍符免稅資格者,應重新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免稅條件變更,如更換車主、更換車輛、車籍遷出外縣市、原身心障礙者恢復健康或死亡改以供同戶籍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等,仍符合免稅資格者,應重新申請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曾有民眾因將車輛過戶予身心障礙者之另一同戶籍二親等親屬後,新車主誤認已接續免稅而未重新辦理,造成權益受損。該局特別提醒大家,此案例雖然車輛過戶後仍符免稅資格,但因車主已變更,免稅對象不同,應重新辦理免稅手續。此外,車籍遷出外縣市者,如仍符免稅要件時,請向遷入地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10-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