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以地主的名義興建房屋要記得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巫先生在承租的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卻將房屋起造人名義登記給地主取得使用執照,經稅捐稽徵處查核提醒,趕緊申報契稅,並以契價的6%課徵買賣契稅,避免了匿報漏稅的處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在經濟實質上,土地出租人是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申報。

更新日期:107-09-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