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地價稅可節省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其土地持有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抵繳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舉例來說,王先生欲出售其所有A土地,如其原土地增值稅核定為3萬元整,因該筆土地之地價稅逐年調升,則最多可抵減1500元,王先生最少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將為2萬8,500元,節省了整整1,500元!此外,提醒您,如該筆土地為免繳納地價稅者,將無法抵繳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今(107)年度地價稅繳納日期自107年11月1日起即可繳納,盡早繳納本年度地價稅,即可享有土地增值稅之抵繳喔。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09-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