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說明,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表示,汽車經銷商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零售業務,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擴展業績,經銷商多有提供試乘體驗活動,經銷商購買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消費者試乘試駕,其目的在於擴展業績,增加銷售額,且試乘活動結束後,該試乘車仍供銷售使用,不同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並與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立法理由有別。因此,財政部爰發布解釋令規定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係屬與汽車經銷商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範圍,其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同時廢止該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 該分局特別提醒汽車經銷商,購置供試乘使用之乘人小客車,於試乘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係轉供經銷商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經銷商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經查獲而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敏妍 04-25291040轉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