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補繳得加息免罰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98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補繳得加息免罰之相關規定 【中縣訊】大雅鄉黃先生問:本人今年5月分申報期間未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應如何辦理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是否會被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無自行或委託親友於99年5月分申報期間內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的申報手續,且無短漏報課稅所得者,僅須補稅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並提醒民眾,請確認98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已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第二課 孫愛華 ,電話:04-25291040分機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