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再遷入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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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不能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外,辦竣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原本已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原因而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住在該址,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要件,須改按一般用地較高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因逢中秋連假,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5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全年度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得自申請的次年期才能適用。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9-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