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也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尚有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09-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